最高裁判事國民審査

最高裁判所是日本最高司法機關,國會的司法權由最高裁判所獨立行使。最高裁判所審理抗訴案件的法官稱為控訴審法官,是由最高裁判所的裁判長及其他的法官任命。而作為被抗訴人的民事被告或刑事被告則有權委託律師代理,而不能自己親自出庭,也就是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均存在「缺席定罪」的可能性。民事和刑事審判以宣判結論和證據的論述為準。案件當事人只能為支持訴訟、答辯以及執行審判的規定和答覆口頭申請進行必要的準備和出示物證證據進行輔助活動。通過日本的各級審判法庭的活動及與案件有關的實體性辯駁與法廷爭端調查活動,日本最高裁判所對案件進行裁決,對審判結果負責。 最高裁判所的裁判文書由法務大臣審查,法務大臣認為裁判文書存在問題時,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異議。最高法院經過調查認為確有錯誤時,可以命令法官重審;若無問題,則提交國會審議。國會通過後公布執行。最高裁判所作出的裁決不得抗訴,但對個別法律適用問題或案件裁決存在明顯不妥時,法務大臣可以請求最高法院作出法律解釋並付諸實施。最高裁判所享有最高權威和地位。因此可以說日本法律的正確適用及其所形成的穩定性和確定性需要由作為「最高的法曹機關」的最高法院承擔法律責任的、是審判體系與法曹體制的重要體現之一。 同時,《日本國憲法》也規定了對不服地方法院判決提起的控訴由上級法院管轄,而一審和終審相分離,通過多層次的抗訴制度來實現三級三審制度;在日本國民面前實施徹底的公開審判原則等憲政體制下的相關司法改革成果與上述制度的改革也相應融合在了一起,這充分地體現出了日本的「審級制度」是一種屬於日本的特殊的制度模式之一。 總的來說,日本的司法體系和最高裁判所都是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