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組合動機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組合動機,是指最高行政法院在對某起案件做出判決時,各判決因素的內容及其組合形式和表現方式,可以說是一種行政法官的理性判決行為和判決理由論證與體系建構。它需要符合合法性原則、適當性原則和正當性原則的要求。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組合動機有內部要求和外部環境要求。內部要求主要是法院和法官需要以公平、公正為核心價值追求,具有法治意識和司法審慎意識,積極主動地尋求法律判決結果與社會實態之間的合理結構和最佳平衡點,這也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在各種情況下具有可接受性的重要原因。外部環境要求主要是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的影響力,它需要得到各方的認可和接受,這就需要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組合動機上充分考慮各方利益,合理平衡各方利益關系,以獲得最佳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