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效力通常是指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的最終判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其判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全國範圍內的行政案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具體來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終局裁判效力: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是最終的、具有終局意義的判決,對於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作出了裁決,具有最終的裁判效力。
  2. 強制執行力: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判決,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3. 普遍約束力: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對全國範圍內的行政案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各級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要遵守和執行。

總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效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全國範圍內的行政案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