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3792號判例

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3792號判例指的是《台灣地區法院判例》中關於「沒有逾越原判追訴時效」的內容。

根據《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3792號判例》所述,最高法院的判例在法律上構成司法慣例,具有拘束力,各下級法院和檢察機關在審判和檢察活動中,必須遵守判例的規範內容。此外,台灣地區各法院在司法活動中也遵循「尊重司法慣例」的原則,對於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例所確認的原則和制度,不得以情況變遷等理由加以否認或違反。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3792號判例在台灣地區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法院和檢察機關應遵循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