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駁回可再上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可以再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總結來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可以再次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