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長任命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最高法院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每屆任期開始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因此,最高法院院長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具體程式為:首先由國家主席提名候選人,然後由全國人大進行投票選舉,最後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投票結果進行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