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證據規定中的舉證有哪三個含義

最高法院證據規定中的舉證有下列三個含義:

  1. 提供證據的主體必須合法。具體包括證據的提供者本身符合法律要求,且所提供的證據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的形式。
  2. 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可靠。提交的證據應當具有客觀真實性,而不是虛假的或捏造的。這需要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支持其訴訟請求或抗辯主張的證據。
  3. 提供的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聯性。提供的證據應當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某種聯繫,這種聯繫可以是直接關聯,也可以是間接關聯。關聯性是指證據對於判斷爭議事實具有證明作用,不符合關聯性的證據可能會被排除。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式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時也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