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

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如下:

  1. 參加言詞辯論的各方,應按序進入評判席。未得主持人同意,不得中途插話。
  2. 對各參加人提請裁決的案件,如發現已收集到的證據或理論基礎不足,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主持方可追加主辨員示意讓另一方還原一組證據或一種理論基礎。
  3. 言詞辯論過程中,主持方或主辨員可提示各方援引法規、判例、判決及參考檔案。
  4. 言詞辯論時,主持人、主辨員應尊重各參加人,保持公正、客氣,不作判斷,不發表意見。
  5. 言詞辯論應當確保各參加人知悉本案的裁判結果,確保各參加人平等地行使言詞辯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