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現時的名稱

最高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在我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張軍。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各級地方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管轄範圍審判同級的人民法院通過其轄區內發生效力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法律適用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處理。各級地方人民法院都受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領導全國民事訴訟、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等業務工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的名義行使司法管轄權。其判決、裁定及抗訴等由國家強制力保障施行,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法院在審理抗訴案件時,如果認為原判決、裁定確實有重大錯誤,可以直接或指令下級法院進行再審。此外,在處理民族自治地方各族民眾、國內宗教團體和各民主黨派,就涉及自治州、自治縣或自治條例的案件提出抗訴或申請抗訴時,高級法院或高級法院抗訴審或再審應交最高法院決定;同時也可以由上級法院通過最高法院監督或指示有關地方同級法院貫徹執行。最高法院在處理涉外案件時,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作出限制或禁止外國人入境的決定。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抗訴案件和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現任院長為張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