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人數

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是根據美國憲法設定的,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數,而是將這一權力交給了國會。最初,國會設定了最高法院有六位法官,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官人數有所變動。目前,根據1869年通過的一項法律,美國最高法院設有九位法官,其中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 associate justices。

然而,法官人數並非固定不變,歷史上曾有過多次變動。例如,在1937年,總統富蘭克林·D·羅斯福提出了一項計劃,試圖增加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這被認為是他試圖影響法院對其新政計劃的裁決的一種方式。然而,這個計劃最終沒有通過。

除了美國,其他國家的最高法院或類似機構的法官人數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加拿大最高法院有九位法官,其中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英國最高法院(在英國法律體系中,最高法院取代了上議院作為最終的上訴法院)有12位法官。其他國家的法官人數則根據其憲法和法律體系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