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大法庭的審判長由誰擔任

根據我了解的知識,可以為您提供以下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業務庭之一,主要負責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經濟案件。 審判長一般由庭長指定,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院長或副院長指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審判長是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在合議庭中處於主導地位。審判長主持庭審,組織合議庭成員和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對案件作出宣告判決或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大法庭的審判長一般由庭長擔任。當然,如果庭長不能出席時,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審判長主持審判也是可能的。在庭審過程中,審判長擁有一定的決定權和主導權,確保庭審程式公正、合法、有序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