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成立加重竊盜既遂或未遂罪名

加重竊盜既遂或未遂罪名的成立,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竊盜行為必須實施了竊取行為,包括從被害人處秘密取走財物,無論是否實際取得財物,或者取得財物的數額是否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2. 竊盜行為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這是成立加重竊盜罪的前提。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在犯罪情節、被害人影響、社會影響等方面考慮。

對於加重竊盜既遂或未遂罪名的成立,需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判斷。需要注意的是,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的情況,因此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