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任命庭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提名,可以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長、審判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每屆任期開始時,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不論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如認為需要再審,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判監督的報告。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決定再審,再審程式從院長辦公會議或黨組會議通過再審的決定開始算起。決定再審,維持、改判、發回重新審理是司法獨立的審判決定,而不屬於國家行政工作部門的內部分管和內部處分事項。法院黨組集體研究認為該本院負責同志的審判、領導和行政管理錯誤或者違法等事項不能認定的,要按本院議事規則處理和領導工作責任的分工問題,根據責任大小由黨組其他成員代為履行職務或由其他負責同志履行職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每屆任期結束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新的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 因此,最高法院庭長的任命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具體程式和要求可能因具體情況而異,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以獲取更詳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