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每月正常工作日加有薪休息日

最高每月正常工作日加上有薪休息日的上限天數,在我國不同的年代和地區可能有所不同。

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的工作日和休息日的標準是每周44小時工作制,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一般是周六周日),但實際上可能有不同的具體安排。

而在一些發達地區,可能會有更寬鬆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安排,例如每月允許員工有幾天「彈性休假」等。

至於工作日的上限,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請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實際情況的變化而有所不同,具體以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檔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