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權力臺灣

在臺灣,最高權力機構是立法院,它是中華民國的立法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法律,監督政府運作,以及審查國家預算。立法院由113名立法委員組成,這些委員通過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4年。立法院的議長和副議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他們負責主持議事和維持議場秩序。

立法院的職權包括:

  1. 立法權:立法院有權制定和修改法律。
  2. 預算權:立法院有權審查和通過國家預算。
  3. 監督權:立法院有權透過質詢、聽證會等方式監督行政部門的施政。
  4. 同意權:對於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長、司法院長、考試院長、監察院長及審計長等重要職位人選,立法院有權行使同意權。
  5. 彈劾權:立法院有權對總統、副總統進行彈劾,但須經由憲法法庭審理。

立法院的運作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的規範,憲法保障立法院的獨立性和權力,使其能夠有效地代表民意,並與行政、法務部門相互制衡,確保權力的分立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