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署檢察長

最高檢察署檢察長是中華民國最高檢察機關的領導人,負責指揮、監督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工作。最高檢察署檢察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最高檢察署檢察長的職責包括:

  1. 指揮、監督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工作。
  2. 對重大案件進行直接偵查或指揮偵查。
  3. 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或上訴。
  4. 對檢察機關的組織、人員管理、教育訓練等事項進行規劃和執行。
  5. 參與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執行。

最高檢察署檢察長的職位非常重要,其人選通常具有豐富的檢察工作經驗和良好的法律素養。在行使職權時,最高檢察署檢察長必須遵守法律,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