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再議

最高檢察署再議是指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當案件經過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上訴被駁回或經過第二審法院判決後,當事人仍然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認為原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可以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這就是所謂的「再審」。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會將案件發回給原審法院,要求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案件,並作出新的判決。

然而,如果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但是當事人仍然不服,可以向最高檢察署申請再議。再議是指當事人向最高檢察署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最高檢察署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並提出意見。最高檢察署在收到再議申請後,會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並作出是否提起非常上訴的決定。

非常上訴是指在特定條件下,最高檢察署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最高法院重新審理案件。但是,非常上訴的條件非常嚴格,只有在原審判決確有違法之處,且影響到案件的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時,最高檢察署才會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