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議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如下: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三、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五、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六、本解釋所稱「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七、本解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此外,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會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具體情況請諮詢當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