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建設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民事案件的解析如下:

  1. 審理建設工程糾紛案件,應當堅持「事實就是」和「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規定處理,也可以按照民法典契約編通則的規定處理。
  3.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檔案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提供簽證檔案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4.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計算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算;沒有約定的,按照國家頒發的預算定額執行。
  5. 當事人在訴訟中就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申請質量司法鑑定,應當在訴訟終結前提出,此時在確定司法鑑定機構及鑑定程式中產生糾紛,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後共同委託的質量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應當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