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是指高級人民法院在死刑判決生效後,由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判決進行覆核的司法程式。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覆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刑事裁定前,召集辯護律師與被告人會面,對被告人的生與死提出法律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訊問被告人、詢問有關證人等有關人員。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核被告人是否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以及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發生變化等。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 對於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宣告死刑判決;
  2. 對於犯罪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案件,應當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
  3. 對於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依法改判或者不予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覆核死刑案件時,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核查其合法性。辯護律師提出要求聽證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組織聽證。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時,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犯罪人另有重要線索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果您對此類問題存在疑問,建議您諮詢法律相關專業人士,以便於更好的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