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的規定如下: 根據我國《引渡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外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後,應當對引渡請求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引渡請求審查期間,被請求人被暫停或者轉移的,有關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執行國家予以中止,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執行國家在通知期限屆滿或者中止的原因消失後,應當立即恢復或者繼續執行引渡程式。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案件,被請求引渡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延長審查期限至一年。 此外,根據《引渡法》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外國提出的引渡請求不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可以引渡條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引渡的決定;認為該外國提出的引渡請求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可以引渡條件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辦理;經移送後仍無法移送案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引渡決定。 總之,最高人民法院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中國遵循互惠原則和國際準則處理相關引渡事宜。中國支持並將與各國的合作,但以不違反本國法律制度為基礎。引渡是指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依據國際關係及相關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為合作解決司法協助而制定的相關法律條款或規範。我國並沒有限制出境或驅逐出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