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務督察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務督察規定》是為了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審務督察工作,規範審務督察行為,保障公正、廉潔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務督察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有效的原則,注重通過列席審委會、參與案件評查、約談提醒、實地督察等方式,及時發現和糾正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障公正、廉潔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審務督察工作應當與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審判管理、司法統計等工作有機銜接、相互配合,形成監督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務督察機構應當對本院各審判業務部門和下級法院的審務督察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審務督察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審務督察工作,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向被督察單位發出審務督察建議書。被督察單位應當認真研究並反饋研究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審務督察機構應當對下級法院開展審務督察工作的情況進行通報,對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單位和人員,可以約談其負責同志,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構成違紀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