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六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六巡迴法庭一般指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轄區內設立巡迴法庭,是最高法院派出機構,不是最高法院的「翻版」,也不是最高法院的「分身」,其職責定位、工作方式、工作程式等與最高法院總體要求保持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一般設在轄區內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等大中城市,以方便當事人訴訟,就地辦案、巡迴審判,就地服務和保障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增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是完善司法體系、提升司法效能、創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方便民眾訴訟,為人民民眾提供更為便捷的司法服務;有利於最高法院就地了解民情、傾聽民意、掌握實情,充分化解矛盾糾紛,將案件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有利於集中精力審理疑難複雜案件,依法公正裁判;有利於避免最高法院對具體案件的過多干預,排除不當干擾,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有利於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發揮人民民主,貫徹民眾路線,依靠民眾監督,加強矛盾糾紛源頭治理,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第二巡迴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迴法庭正在建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