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包括:

  1. 直接領導全國檢察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 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 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 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
  5. 受理公民報案、控告和檢舉。
  6.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犯罪預防工作的協調組織;指導檢察環節中的綜合治理工作。
  7. 負責對可能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調查核實工作。
  8. 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或提請抗訴;對高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抗訴程式提出抗訴的死刑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9. 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罪犯有無再犯罪可能發生進行調查,並提出防範措施的建議。

總之,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著非常重要的職責,保障我國法律的實施和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