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職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機關,主要職權包括:

  1. 審查批准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2. 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3. 抗訴: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民事判決提出抗訴。
  4. 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包括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的監督等,保證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公平正義。
  5. 其他職權:包括指導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業務,領導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個案或事項進行審查、決定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