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是為進一步推動全面從嚴治檢向縱深發展,保障檢察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法,強化對最高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內設部門的自我監督而制定的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本院檢務督察工作負總責,院黨組對檢務督察工作負主體責任。檢務督察部門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兩級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機構對本院及直屬單位、派駐檢察室的檢務督察工作實行垂直領導,採取下列方式進行督察:在檢務公開工作中發現檢察人員存在違反規定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失范、失職瀆職等問題,通過有關記錄材料等進行核實,開展現場調查取證,查明事實真相;根據被督察對象的要求進行約談,問明情況,指出問題;通過檢務督察機構設立的專門渠道受理反映檢察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的來信來訪;發現違反檢察紀律和道德品行等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其他應當採取的督察方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機構應當建立檢務督察工作責任制,按照規定向院黨組報告重大事項,向被督察部門通報督察情況,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部門和人員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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