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項目有何規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項目有以下規定:

  1. 評選標準應以項目是否符合當地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方向為主要依據,以項目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帶動作用為重點考量因素。
  2. 項目環境影響、安全生產、投資風險等條件應優先考慮。
  3. 優化選評標環境,強化投標企業主體責任,建立評選標準、方式、結果全過程公開制度,讓項目選評標工作在陽光下進行。
  4. 推行企業負責人標書信用登記制度,探索推行項目負責人標書信用登記制度,完善標書信用評價結果在項目選評標中的運用機制。

以上是第5條規定的部分內容,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議到官方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