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提出主權理論

主權理論的早期提出者通常被認為是16世紀的法國政治思想家讓·博丹(Jean Bodin)。他在1576年出版的《共和國六書》(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中首次系統地闡述了主權的概念。博丹認為,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它不受法律限制,是絕對的和不可分割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主權」這一概念在博丹之前就已經存在,但博丹是第一個對其進行了詳細定義和理論化的人。在他的定義中,主權是決定戰爭與和平、制定法律和統治國家的最高權力。博丹的主權理論對於後來的國家理論和政治哲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