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之人權法典

最早的人權法典通常被認為是《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它於1776年7月4日在美國大陸會議上通過。雖然這不是一個國際法典,但它確實是第一次在法律檔案中明確列出人權的檔案之一。《獨立宣言》的開頭就宣稱: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他們被造物主創造時就享有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對幸福的追求。"

《獨立宣言》對後來的憲法和法律檔案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包括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尤其是《人權法案》。

在國際層面上,第一個廣泛接受的人權檔案是《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它於1948年12月10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為了防止暴行再次發生而制定的,它為後來的國際人權法奠定了基礎。《世界人權宣言》包含了30條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免受酷刑的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集會和結社自由等。

其他重要的人權法典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這兩項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的,並在1976年生效。這些公約進一步闡述和擴展了《世界人權宣言》中的權利,並為締約國規定了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