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農會法修正條文

最新的《農會法》修正條文如下:

  1. 農會總會得設有會員常設服務機構,提供會員各種有關會員服務。
  2. 農會總會得經縣市農會理事長請求,縣市長同意後,協助農民團體為申請經營權及受託經營的活動。
  3. 縣市公所對於本縣市農會為資訊、經營、土地及財政上的援助應提供協助,縣市公所對於縣內外各農會為共同經營之發展及發展過程中的合作應加強維繫。

對於《農會法》的修正條文會因時間和環境的變化而有所不同,您可以關注相關的官方報導以獲取最新的信息。

請注意,以上的內容僅供您參考,具體以官方發布的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