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資遣費規定
台灣的資遣費規定主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根據《勞基法》第17條,僱主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工在職期間的工作年資,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資遣費 = 工作年資 × 平均工資 × 資遣費比例
其中,工作年資是以勞工在同一僱主處工作的年數計算,最高以12年為限。平均工資則是勞工離職前6個月內的平均工資。資遣費比例則根據勞工的工作年資而定:
- 工作未滿1年者,給予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予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工作3年以上未滿5年者,給予1.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工作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2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工作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最高以12個月為限。
此外,《勞基法》還規定,僱主若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資遣勞工。正當理由包括: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 企業單位經調整、轉讓或結束。
- 勞工對於僱主、僱主家屬或其他受僱人,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經制止不聽。
- 勞工故意損害僱主之財產設備。
- 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
僱主若違法資遣勞工,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要求僱主支付資遣費,並可能面臨其他法律責任。
請注意,法律規定可能會隨時間而改變,因此建議您在需要時查詢最新的法律資訊。如果你需要最新的資遣費規定,請參考台灣勞動部或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