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解讀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涉及以下方面:

  1. 病歷書寫字跡要清楚,用筆要適中,用筆尖,不應使用鉛筆、原子筆或易褪色的筆記水。
  2. 病歷應完整,包話病歷的主觀部分和客觀部分。主觀部分包括病歷的總結,患者的主觀感受和醫生對其的評估。客觀部分包括醫生對患者體徵的描述,進行的檢驗和影像學檢查結果。
  3. 病歷書寫要規范化,字裡行間有始有終,保持醫療紀錄的原貌,避免運用長句或過於複雜的詞語,避免出現語言歧義。
  4. 病歷書寫要按照時間先後順序進行記錄,不可隨意打亂。
  5. 病歷書寫要註意保密,不應將患者的個人隱私或過於詳細的病情記錄在病歷中。
  6. 患者主訴應符合病人的實際感受,並與查體、理化檢驗結果相結合。
  7. 病史部分要突出對疾病有診斷價值的重點,避免面面具到。
  8. 在記錄完當次病程後,要將當次病程記錄在當次住院病歷中。
  9. 凡缺點、錯字要用雙線括出標記,並在修訂處加蓋名章。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實際書寫過程中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