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特教法施行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法》施行細則是為了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法》制定的細則。

以下是部分內容:

  1. 教育形式 學校應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班)。對於不能到學校就讀、需要專人護理的智力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和言語殘疾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殘疾學生,由當地人民政府以送教上門或者網路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特殊教育教學研究和教材編寫工作,推進教材的多元化和優質化。特殊教育學校(班)可以依據國家發布的課程設定和課程標準選用適宜的教材,同時鼓勵使用國家統編特殊教育教科書。

  2. 師資配備 特殊教育教師應當具備特殊教育專業知識和技能,並逐步提高專業化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特殊津貼,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考核和評聘。

  3. 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特殊教育學校(班)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所需土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特殊教育學校(班)辦學經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設立特殊教育補助經費,用於改善特殊教育學校(班)辦學條件、特殊教育教學設施設備配置和特殊教育教學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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