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親屬篇修正條文

以下是《民法親屬篇》部分修正條文:

  1. 增加「家庭成員之間的互相扶養、扶助,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家庭成員不履行法定的扶養、扶助義務,需要扶養的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要求有扶養能力的家庭成員支付扶養費的權利。」

  2. 完善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請求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請求停止虐待的;(二)遺棄家庭成員的;(三)其他對家庭成員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

  3. 增設「父母不履行撫育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從事撫育義務的義務。」

  4. 刪除「干涉婚姻自由」,並將「虐待家庭成員」「對家庭成員的性侵害」分別歸入新設定的「家庭暴力」和「其他侵害家庭成員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中。

以上為部分修正條文,具體的修訂內容建議您查閱官方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