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關于物業費收取

最新民法典關於物業費的收取,主要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對物業服務費的交納問題作出了規定:

  1.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2.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3.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此外,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