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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根據《日本國憲法》進行治理的。這部憲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美國占領當局協助制定的,並於1947年實施。日本憲法確立了日本的議會民主制度,包括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 君主立憲制:日本有一個象徵性的天皇,但實際權力由內閣和議會行使。

  2. 議會制度:日本議會(國會)由兩院組成,即眾議院(衆議院)和參議院(參議院)。眾議院通常被視為較主要的議會,因為它在立法過程中具有更大的權力,並且首相(內閣總理大臣)通常是由眾議院選舉產生。

  3. 內閣制度:內閣由首相領導,首相從國會中選出,並任命其他內閣成員。內閣對國會負責。

  4. 司法獨立:日本法院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構,負責解釋法律和裁定案件。

  5. 地方自治:日本有多個級別的地方政府,包括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它們在各自的管轄範圍內擁有一定的自治權。

  6. 人權保障:日本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宗教自由等。

  7. 和平主義: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放棄通過戰爭解決國際爭端的權利,並放棄維持戰爭力量。

請注意,政治局勢和法律制度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因此如果你需要最新的信息,建議查閱最新的新聞報導或官方政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