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拋棄繼承法規

台灣的《民法》中關於拋棄繼承的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民法》第1145條至第1148條的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但拋棄繼承後,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的效力,自法院裁定時生效。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其繼承權歸屬於其配偶或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的效力並非立即生效,而是需要經過法院的裁定。此外,拋棄繼承後,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且不得再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有任何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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