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扶養親屬規定

台灣的最新扶養親屬規定主要參考《民法》中的相關條文。在台灣,子女有義務扶養父母,父母也有義務扶養未成年子女。此外,對於其他親屬的扶養,法律也有一定的規範。

根據《民法》第1114條至第1122條的規定,直系血親或姻親之間的扶養義務,會因為親等關係、經濟能力、婚姻狀態等因素而有不同的規範。以下是一些重點:

  1. 父母與子女的扶養:

    • 父母有義務扶養未成年子女。
    • 子女有義務扶養無謀生能力的父母。
  2. 兄弟姊妹的扶養:

    • 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通常只限於不能維持生活且無其他親屬可依賴的情況下。
  3. 祖父母與孫子女的扶養:

    • 祖父母與孫子女間的扶養義務較為複雜,通常只有在父母雙亡或無法履行扶養義務時,才會發生祖父母對孫子女或孫子女對祖父母的扶養。
  4. 其他親屬的扶養:

    • 對於其他親屬,如叔伯、姨媽等,法律並未強制規定扶養義務,但若親屬間有相互扶養的事實,法院可能會根據個案情況,認定是否存在扶養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並不僅限於經濟上的支持,還可能包括生活上的照顧、醫療協助等。此外,若扶養義務人因經濟困難無法履行扶養義務,可以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延緩扶養費用。

由於法律條文可能會隨時間更新或修正,建議在需要時查詢最新的法律規定,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