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已於2023年3月24日經自然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主要內容有:

  1.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土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知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國土資源部提出行政復議。
  2. 規定國土資源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依法進行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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