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工資遣規定
台灣的勞工資遣規定主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以下是有關資遣的幾個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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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原因:僱主得資遣勞工的原因包括:
- 企業歇業或轉讓。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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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僱主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工的年資給予預告:
- 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之。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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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僱主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工的年資給予資遣費,其金額為工作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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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僱主資遣勞工時,應於七日前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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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限制:僱主不得因勞工結社、參與職工會活動、行使勞動法令賦予之權利等原因資遣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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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爭議:勞工若對資遣有異議,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裁決。
請注意,法律規定可能會隨時間而有所變動,以上資訊僅供參考。若您需要最新的資訊,建議您查詢台灣勞動部或相關法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