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基法特休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對於特休(特別休假)的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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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的給予:
- 工作滿一年後,勞工可享有特休。
- 特休的日數依工作年資而定,工作滿一年者可享有七天特休,之後每一年增加一天,最多可累積至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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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的請假:
- 特休可由勞工自行排定,但應於年度內休完,且應提前告知僱主。
- 僱主不得妨礙、拒絕或未予同意勞工依法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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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的結算:
- 若勞工在年度內未休完特休,僱主應依勞工意願安排休假,或發給未休特休的工資。
- 未休特休的工資應依勞工的日薪計算,且不得低於勞工在該年度最後一個月的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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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的年度:
- 特休的年度由僱主與勞工協商決定,但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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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的計算:
- 特休的計算方式為:工作年資 × 特休日數。
請注意,法律條文可能會隨著時間而有所變動,因此建議您查看最新的《勞動基準法》條文或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