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基法特休規定

最新的《勞動基礎法》特休假規定如下:

  1. 用人單位不得任意要求勞工休特休假,也不得要求勞工休公休假及事假而抵銷特休假。
  2. 特休假天數,自請假當日起,至本年終日歷天數平均扣除已休之特休假日數,最低不得低於十五日。
  3. 營業時間未滿一個月之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工休特休假。
  4. 用人單位於特休假期間,應維持正常工作秩序,並提供替代人員,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
  5. 請假天數未達特休假起算日數,或請假係因天災及公家事變,致不能工作的勞工,得請銷假。
  6. 特休假需分期請假者,應於每期請假前十五日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受理。

以上是部分特休假的相關規定,詳情可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