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二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部分內容:

一、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五十五條:「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改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潛逃出境的,機構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移送作證。

四、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改為:「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三)嚴重超載或者飲酒駕駛機動車……有前款行為之一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