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享有的個人信息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四條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但是,通過匿名化等去標識化處理方式無法有效保護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個人敏感信息。

第五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取得個人同意的情形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採用欺騙、誤導等不正當手段。

第八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任何個人不得非法查詢他人個人信息。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預防和懲治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

第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職責,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任何組織、個人應當對其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禁止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任何組織不得因當事人屬於未成年而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但是,依法與當事人終止有關權利義務關係的除外。

第十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同意。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特定目的僅處理其單個人信息;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應當徵得個人單獨同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基於職業需要而處理其個人信息的; (二)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個人信息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公民為應對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依法履行特殊職務行為並提供勞動量對應的勞動價值衡量保障和社會待遇所產生的權益給付可能觸及勞動者服務利用公共大數據所得效益符合第三條規定依法歸入並予以合法規制私人自主公法尊重獲得回應回饋情形的予以承認依據明確具體情形予以個別例外豁免徵得同意例外情形下應充分保障個人知情權和選擇權並依法予以公開透明和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監護人同意的,從其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妥善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不被披露使用毀損或進行非法交易;在未經法定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禁止利用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照片等信息牟利;非必要不予追蹤以及跟蹤進行「大齡前控訴」或其他心理施壓干擾等活動但有正當需求的除外如學校教育公益宣傳慈善救助等正當公益目的以及特定醫療教育等必要場景下的信息處理活動應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並依法予以公開透明和說明理由。第十七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通過誤導欺詐、過度或不必要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