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年輕的死刑犯

最年輕的死刑犯可能因國家和時代而異。在歷史上,有記載的最年輕的死刑犯可能是在中世紀的歐洲,當時有非常年幼的兒童因各種罪行而被處決。然而,這些案件往往缺乏詳細的記錄,而且當時的法律和標準與現在大不相同。

在現代,許多國家設有最低刑責年齡,以保護兒童不受死刑的影響。例如,在美國,聯邦法律和大多數州的法律都規定,未滿18歲的罪犯不能被判處死刑。然而,在過去,有少數情況下,未成年人在較年輕的年齡就被判處並執行了死刑。

例如,在美國,最著名的可能是一名名叫George Junius Stinney Jr.的男孩,他在1944年南卡羅來納州的一起謀殺案中被錯誤定罪,並在僅僅14歲時被執行電椅死刑。Stinney的案件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他的清白後來得到了廣泛的承認,他的案件也被用來作為美國刑事司法系統中種族偏見和不公正的例子。

在其他國家,也有報導稱有未成年人在非常年輕的年齡被執行死刑。例如,在伊朗,有報導稱有14歲以下的兒童因犯罪被判處並執行了石刑。然而,這些報導往往缺乏詳細的證據,而且這些案件通常涉及極端的貧困和社會邊緣化。

總之,最年輕的死刑犯的確切身份可能很難確定,而且這個問題往往涉及到複雜的法律、道德和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