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年輕死刑犯

世界上最年輕的死刑犯可能因地區和時間而異。在歷史上,有報導稱一些未成年人因犯罪而被處決,但這些案件通常涉及極端暴力或戰爭罪。

在現代,許多國家已經廢除了對未成年人的死刑,或者將最低執行年齡提高到成年年齡。例如,在美國,最後一個被處決的未成年人在1964年被處決,此後美國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Stanford v. Kentucky」案中裁定,對於16歲和17歲的罪犯可以判處死刑。然而,在2005年的「Roper v. Simmons」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這一決定,裁定對所有未成年人實行死刑都是違憲的。

在國際上,1990年通過的《國際兒童權利公約》要求各國不得對未滿18歲的人實行死刑或進行判刑。儘管如此,一些國家可能沒有完全遵守這一公約,而且可能存在未經報導或公眾知曉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是極具爭議的,而且普遍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許多國家和組織正在努力終止所有形式的兒童死刑和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