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限度聯系原則

最低限度聯系原則(Minimal Contacts Doctrine)是美國憲法中的個人管轄權原則之一,用於確定一個州的法院是否有權管轄對非居民被告進行訴訟。這個原則源自於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的「正當程式條款」,該條款要求各州只能在其有權力管轄的案件上進行管轄。

最低限度聯系原則的發展主要是為了限制法院對非居民被告的管轄權,避免法院對那些與該州沒有實質性聯系的個人進行管轄。根據這個原則,一個州的法院只有在被告與該州有最低限度的聯系時,才能對該被告行使管轄權。這種聯系必須是合理的,並且與該州的聯系必須是自願的,而不是強加的。

最低限度聯系原則的應用非常複雜,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最高法院對其含義進行了多次解釋。一般來說,如果一個被告在某一州內有商業活動、居住過、或與該州有其他有意義的聯系,那麼該州的法院就可能對該被告擁有管轄權。然而,如果被告的聯系僅僅是偶然的或間接的,那麼法院可能會認為這種聯系不夠充分,不足以支持管轄權。

最低限度聯系原則的確切含義會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並且可能會受到州法和聯邦法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告與某個州沒有直接聯系,但如果該州的法院管轄權對於實現正義是必要的,法院也可能會行使管轄權。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被告行為的影響延伸到該州,或者案件與該州有其他密切聯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