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限度的國家論

"最低限度的國家"(Minimal State)或"最小政府"(Least Government)是一個政治哲學的概念,它描述了一個國家或政府的最小規模和權力,僅僅足夠履行必要的功能,同時盡量減少對個人和社會的乾預。這個概念與自由意志主義、古典自由主義和自由市場資本主義有關,它強調個人的自由、權利和責任,以及限制政府權力的重要性。

最低限度的國家通常被認為應該履行以下幾個基本功能:

  1. 保護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這包括打擊犯罪和維護法律和秩序。
  2. 提供國防:保護國家免受外來侵略和威脅。
  3. 建立和執行公正的司法系統:確保法律的平等應用和提供爭議解決的機制。
  4. 可能會包括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務,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最低限度的國家論反對政府對經濟的過度乾預,認為這會導致效率低下和個人自由的損害。它提倡個人自由、責任和私有財產權,認為這些是社會繁榮和個人幸福的基礎。

這個概念的實踐形式可以在一些經濟自由度較高的國家看到,這些國家通常有較低稅率、較少的政府管制和較小的福利國家。然而,最低限度的國家論也面臨一些批評,例如在如何確定哪些是必要的政府功能,以及如何處理市場失靈和社會不平等的問題上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