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時,應如何處理

最低標不接受或拒絕簽約時,可以採取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 重新招標:如果投標人少於三家,則表明該採購項目或採購方式無法體現競爭效益,此時應停止採購活動,按照相關規定重新開展採購項目,再次進行招標。
  2. 尋求其他投標人:可以嘗試聯繫其他可能的投標人,邀請他們參與投標。如果可能的話,可以考慮向社會公開徵集投標人,以擴大競爭範圍。
  3. 協定採購:如果經過分析發現某些技術或服務特性無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滿足,或者經過分析比選後認為無需通過競爭性談判或招標等公開方式採購的,可以採用非公開協定的方式直接確定供應商。這種方式應當謹慎使用,因為協定採購容易產生尋租空間。
  4. 邀請現有供應商參與評審:如果可能的話,可以邀請現有的供應商參與評審,並給予他們機會來證明他們能提供優質的服務或滿足特定的規格要求。
  5. 尋求法律建議和申訴:在處理這種情況時,可能需要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以確保所有步驟都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

總之,在處理最低標不接受或拒絕簽約的情況時,需要靈活考慮各種可能的選擇,並確保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