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條例豁免

香港的《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於2011年5月1日全面實施,規定僱主支付予僱員的工資不得低於由政府訂立的最低工資水平。然而,條例中設有豁免安排,讓某些類型的工資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豁免類別:

  1. 實習生:在某些情況下,實習生可能會獲得工資,但這些工資可以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

  2. 家庭傭工:家庭傭工(如外籍家庭傭工)通常有獨立的工資標準,不受最低工資條例的限制。

  3. 學徒:學徒的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但必須符合學徒訓練規例中的規定。

  4. 實習律師:實習律師的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但必須符合法律專業人員培訓委員會的規定。

  5. 實習醫生和實習牙醫:這些專業實習生的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但必須符合醫務委員會和牙醫管理委員會的規定。

  6. 實習海事人員:在某些情況下,實習海事人員的工資可以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

  7. 志願工作者:志願工作者通常不應獲得工資,但如果他們獲得工資,這些工資可以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

  8. 某些表演者:在某些情況下,如模特兒、舞蹈員和演員等表演者的工資可以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

  9. 某些運動員:在某些情況下,如體育學院的學生運動員的工資可以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

請注意,這些豁免並不是絕對的,具體情況可能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評估。此外,豁免的條件和範圍可能會隨時更改,因此如有疑問,應諮詢相關的專業人士或機構。